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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新聞
當前位置: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動態資訊?-?企業新聞?-?2022

2022年5月10日,龍軸集團召開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推進會。會議由黨委副書記劉明福主持,公司領導班子及各部室、車間負責人參加。會議傳達了2022年5月9日漳州市第二季度“一季一主題”現場推進會精神。

  

  

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晉輝強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神文明建設和城市工作的重要論述,增強“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學習借鑒先進單位經驗,抓緊補齊短板弱項,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推動創建工作落實落細。

會議對下階段創城工作進行部署。一要提高思想認識,將創城工作與公司創建全國文明單位工作結合起來,堅決破除應付交差、僥幸過關、盲目樂觀“三個思想誤區”,積極認真打好創城攻堅戰,為漳州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做貢獻;二要抓重點補短板,針對檢查發現的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嚴格對標對表測評標準,明確責任、協同發力,一個問題一個問題解決到位;三要建立常態化檢查機制,宣傳部、廠區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室等相關部門要經常開展走動檢查,做到各廠區每個角落無死角;四要繼續強化宣傳,通過LED屏、橫幅、微信評論員群、微信公眾號等媒介做好輿論引導,讓所有員工人人知曉;五要嚴格落實上級要求,接到通知第一時間響應,并按要求做好上級交辦的各項創城工作。(宣傳部撰稿)

2022年5月1日上午,漳州市國資委三級調研員倪昌源、改革與發展科負責人俞丁凌一行深入龍軸集團督導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及創城工作。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晉輝,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陳志雄,黨委副書記劉明福,黨委委員、常務副總經理鄭長虹及相關部門負責人陪同。

  

  

在總部第一會議室,倪昌源一行聽取了陳晉輝疫情防控“五難點五舉措”、安全生產“五個亮點”、創城工作“五個特色”的匯報,并詳細檢查了相關材料。

之后,倪昌源一行深入藍田二廠區、藍田三廠區等各廠區及車間內部檢查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和創城工作落實情況。

倪昌源對龍軸集團的工作情況表示肯定,同時強調,“五一”假期期間不忘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和創城工作,必須提高政治站位,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工作部署,一要常態化抓好疫情防控,嚴格落實消殺、體溫測量、查看進出人員健康碼行程碼及密接碼、加強外來人員排查登記等各項防疫措施;二要加強節日期間安全生產排查,壓緊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值班值守,堅決防范遏制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三要結合上級部門督查發現的創城問題,對照創城標準和整改要求,積極查缺補漏,做到立行整改并舉一反三。

  

  
  
  
  
  

陳晉輝表示,我們一定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堅決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頭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來抓,深入貫徹落實上級疫情防控專題會議精神,按照“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總策略,切實增強疫情防控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以最快速度、最實舉措、最嚴要求,不折不扣落實落細防疫舉措;切實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全國安全生產會議精神要求,認真落實全省(市)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按照市創城辦和市國資委的創城要求,將創城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放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細,積極做好創城各項工作,為漳州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添磚加瓦。(宣傳部撰稿)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部署要求,持續推動創城工作做細做實,確保高標準高質量完成各項創建任務,連日來,公司黨委副書記劉明福帶領檢查組到各廠區檢查創城工作情況,對廠區車輛停放、消防設施、廣告設施、廠區內外及周邊環境等進行檢查,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劉明福現場提出相關整改意見,要求規范停車位設置、及時清理垃圾雜物、加強消防設施管理、確保廠區內廣告設施牢固可靠。

  

  
  

宣傳部、廠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與安全管理部、紀委(監察專員辦)等部門每天安排專人到各廠區巡查,發現問題即刻聯系相關部門進行整改,排查出的問題目前均已整改。(宣傳部撰稿)

為感悟紅色記憶、傳承紅色基因,4月24日,龍軸集團監察審計黨支部前往薌城區芝山公園開展“模擬重走長征路——紀念紅軍攻克漳州90周年”主題黨日活動。

  

  

四月的芝山草木蔥蘢,春暖花開。支部全體黨員排成整齊的隊伍,在支部書記林志國的帶領下,于長江支隊紀念碑前重溫入黨誓詞。黨旗映襯著一張張肅穆的臉,一聲聲莊嚴的誓詞在紀念園里回蕩。隨后,全體黨員在支部委員的帶領下,朝著芝山南麓“紅軍攻克漳州紀念碑”的方向,開展“模擬重走長征路”活動,感悟紅軍戰士用生命和熱血譜寫的長征精神,感悟他們在披荊斬棘中鋪展歷史畫卷的偉大力量。

  

  

活動結束后,大家紛紛表示,要踐行長征精神,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立足崗位勇擔當,腳踏實地砥礪前行,為龍軸集團高質快速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紀委(監察專員辦)供稿

2022年是毛澤東同志率領中國工農紅軍東路軍攻克漳州90周年。為重溫這段熠熠生輝的紅色歷史,根據公司黨委部署,車工一車間黨支部于4月23日組織全體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管理人員、班組長等到毛主席率領紅軍攻克漳州紀念館參觀學習并開展主題黨日活動。

  

  

早上9點,大家準時集合完畢,懷著無比崇敬的心情到毛主席率領紅軍攻克漳州紀念館參觀學習。大量珍貴的歷史照片、戰時保留至今的實物、詳實的文字說明和講解員的介紹,生動再現了毛澤東率領中國工農紅軍東路軍東征入閩,直下漳州,取得漳州戰役偉大勝利的過程。大家也感受到革命先烈們艱苦卓絕的戰斗歷程,更深刻地了解了紅軍攻克漳州的輝煌歷史。

隨后,一行人移步中國工農紅軍東路軍攻克漳州紀念碑,共同追憶90年前那段驚心動魄的烽火歲月,緬懷革命先輩的豐功偉績,汲取奮進前行的智慧和力量。

  

  

通過本次主題黨日活動,支部全體黨員、入黨積極分子、管理人員、班組長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要珍惜今天來之不易的生活,繼續發揚革命先烈艱苦奮斗的革命精神,強本領,敢擔當,面對國內外的激烈競爭和挑戰,充分發揚我們龍軸人埋頭苦干、奮發前行的精神,以更加昂揚的姿態、更加飽滿的熱情,投身“產業發展項目建設攻堅年”活動和“七比一看”競賽,推進公司高質快速發展,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超越,在更高起點上為加快建設現代化濱海城市貢獻一份龍軸力量,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車工一車間黨支部供稿)

2022年4月22日,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晉輝主持召開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帶領中心組成員再學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黨史學習教育專題民主生活會上的重要講話,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自我革命、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相關論述,學習人民日報評論部編著的《偉大抗疫精神——筑起新的精神豐碑》,并做了“偉大抗疫精神折射出‘中國之治’的耀眼光芒”發言。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張逸青和集團紀委書記王志劼作了“以史為鑒,牢記使命,勇毅前行”主題發言,其他理論學習中心組成員也在會上做了交流發言。

  

  

陳晉輝指出,2020年9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大會上提出了“生命至上、舉國同心、舍生忘死、尊重科學、命運與共”的偉大抗疫精神,凸顯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考中“中國之治”與“西方之亂”形成的鮮明對比。新中國70多年櫛風沐雨、砥礪前行,中國之治從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到夯基筑臺、立柱架梁,再到開山引路、積厚成勢,黨領導人民創造了世所罕見的經濟快速發展奇跡和社會長期穩定奇跡,向世界證明了中國制度的治理效能具有巨大發展潛力和上升空間。可以說,中國抓住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及提高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這個牛鼻子,進行系統性、全局性、戰略性前沿思考、前瞻布局、前端先行,讓世人認清認同人類社會制度文明的中國方案和中國智慧的優越性和生命力!

陳晉輝強調,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增強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國有企業是黨領導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資國企體制機制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履行好國有企業的初心使命、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保障。我們必須緊扣時代發展脈搏,緊跟社會發展大勢、經濟運行趨勢、市場發展走勢,努力在黨、國家事業大局中找準對接點、著力點,著眼走高質量發展之路、做強做優做大、實現保值增值。中國之治,光芒耀眼;國企有為,正當其時!我們要強化三個深刻認識,在頂層設計上科學制定、奮力實施龍軸發展方略,引領龍軸在激烈市場競爭中控得住、攻得上、打得贏。

一是深刻認識發展戰略是制勝之道。龍軸“十四五”發展戰略是基于對發展環境感知、機遇把控、資源整合、變革創新,結合自身優勢做出的正確戰略判斷和戰略部署。要堅定服從服務于國家戰略,奮力當好踐行國家戰略的先鋒隊和主力軍,堅持因勢而動、順勢而為,穩字當頭、穩中求進,有所為有所不為,堅持厚積壘臺蓄勢,夯實基礎底子,守住安全穩定的底線。

二是深刻認識經營模式是制勝之法。培育多元要素融合發展的基因,注入平等開放、關注價值、敏捷高效、擁抱變化、客戶至上等新時代企業內生基因,從引進、消化、吸收外部資源轉向自主創新,使資產配置更能創造價值、更能打造核心競爭力、更能滿足市場需求,形成產業鏈優勢互補、供應鏈順暢穩定、創新鏈合理分工、價值鏈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三是深刻認識運營方略是制勝之術。堅持集約化經營,強調第一質量、效益優先,通過要素的集聚和結構特性優化,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增強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走專業化發展之路,堅守主業、深耕主業、專注主業、做強主業,以主業的“不變”應對外部環境的“萬變”,讓龍軸在任何時候都能立于不敗之地。(撰稿:宣傳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五章?調查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范和懲治恐怖活動,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第三條?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主義性質的下列行為:

(一)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活動的;

(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三)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

(四)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其他恐怖活動。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

本法所稱恐怖活動人員,是指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本法所稱恐怖事件,是指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第四條?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加強反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運用政治、經濟、法律、文化、教育、外交、軍事等手段,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極端主義,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第五條?反恐怖主義工作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防范為主、懲防結合和先發制敵、保持主動的原則。

第六條?反恐怖主義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應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

第七條?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在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指揮下,負責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分工,實行工作責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并根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部署,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配合機制,依靠、動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共同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或者機構實施的恐怖活動犯罪,或者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恐怖活動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刑事管轄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

第十二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根據本法第三條的規定,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外交部門和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對于需要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應當向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應當立即予以凍結,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被認定的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申請復核。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認定的決定。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作出撤銷認定的決定的,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資金、資產已被凍結的,應當解除凍結。

第十六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以依法認定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對于在判決生效后需要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予以公告的,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安全防范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義意識。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恐怖活動預防、應急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宗教、互聯網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加強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十九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網信、電信、公安、國家安全等主管部門對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刪除相關信息,或者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助進行調查。對互聯網上跨境傳輸的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阻斷傳播。

第二十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

第二十一條?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第二十二條?生產和進口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

運輸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

有關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嚴密防范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擴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特定時間,可以決定對生產、進出口、運輸、銷售、使用、報廢實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現金、實物進行交易或者對交易活動作出其他限制。

第二十三條?發生槍支等武器、彈藥、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案發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作、生產、儲存、運輸、進出口、銷售、提供、購買、使用、持有、報廢、銷毀前款規定的物品。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其他主管部門發現的,應當予以扣押,并立即通報公安機關;其他單位、個人發現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恐怖主義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可以依法進行調查,采取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的過程中,發現資金流入流出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及時通報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海關在對進出境人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有價證券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發現涉嫌恐怖主義融資的,應當立即通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反恐怖主義工作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組織、督促有關建設單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城市公共區域的重點部位,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等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宣揚極端主義,利用極端主義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發現極端主義活動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將有關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登記身份信息,對有關物品、資料予以收繳,對非法活動場所予以查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宣揚極端主義的物品、資料、信息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對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和監護人對其進行幫教。

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服刑的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的管理、教育、矯正等工作。監獄、看守所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根據教育改造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與普通刑事罪犯混合關押,也可以個別關押。

第三十條?對恐怖活動罪犯和極端主義罪犯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在刑滿釋放前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服刑期間的表現,釋放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等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進行社會危險性評估,應當聽取有關基層組織和原辦案機關的意見。經評估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監獄、看守所應當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議,并將建議書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確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在罪犯刑滿釋放前作出責令其在刑滿釋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決定。決定書副本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被決定安置教育的人員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安置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安置教育機構應當每年對被安置教育人員進行評估,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見,報決定安置教育的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被安置教育人員有權申請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檢察院對安置教育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遭受恐怖襲擊的可能性較大以及遭受恐怖襲擊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活動、設施等確定為防范恐怖襲擊的重點目標,報本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二)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

(三)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

(四)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相關標準和實際需要,對重點目標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

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保障相關系統正常運行。采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對重點目標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單位、場所、活動、設施,其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第三十三條?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航空器、列車、船舶、城市軌道車輛、公共電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營運單位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掌握重點目標的基礎信息和重要動態,指導、監督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履行防范恐怖襲擊的各項職責。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重點目標進行警戒、巡邏、檢查。

第三十七條?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范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在重點國(邊)境地段和口岸設置攔阻隔離網、視頻圖像采集和防越境報警設施。

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當嚴密組織國(邊)境巡邏,依照規定對抵離國(邊)境前沿、進出國(邊)境管理區和國(邊)境通道、口岸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品,以及沿海沿邊地區的船舶進行查驗。

第三十九條?出入境證件簽發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恐怖活動人員和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有權決定不準其出境入境、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或者宣布其出境入境證件作廢。

第四十條?海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發現恐怖活動嫌疑人員或者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檢驗檢疫機關發現涉嫌恐怖活動物品的,應當依法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旅游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旅游等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中國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駐外機構、設施、財產加強安全保護,防范和應對恐怖襲擊。

第四十二條?駐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應對處置預案,加強對有關人員、設施、財產的安全保護。

第四章?情報信息

第四十三條?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搜集工作,對搜集的有關線索、人員、行動類情報信息,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統一歸口報送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

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建立跨部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對重要的情報信息,應當及時向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對涉及其他地方的緊急情報信息,應當及時通報相關地方。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靠群眾,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建立基層情報信息工作力量,提高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事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因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依照前款規定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義應對處置和對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對于在本法第三章規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中獲取的信息,應當根據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

第四十七條?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以及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情報信息進行篩查、研判、核查、監控,認為有發生恐怖事件危險,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應對處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可以根據情況發出預警。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通報做好安全防范、應對處置工作。

第四十八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義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調??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恐怖活動嫌疑的報告或者發現恐怖活動嫌疑,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當迅速進行調查。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嫌疑人員進行盤問、檢查、傳喚,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紋、虹膜圖像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和血液、尿液、脫落細胞等生物樣本,并留存其簽名。

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可以通知了解有關情況的人員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地點接受詢問。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相關信息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查詢嫌疑人員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情況復雜的,可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調查恐怖活動嫌疑,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其危險程度,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約束措施: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指定的處所;

(二)不得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從事特定的活動;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特定的場所;

(四)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五)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活動情況;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公安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方式對其遵守約束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采取前兩款規定的約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不需要繼續采取約束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經調查,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本章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未立案偵查的,應當解除有關措施。

第六章?應對處置

第五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體系。

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針對恐怖事件的規律、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分級、分類制定國家應對處置預案,具體規定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恐怖事件安全防范、應對處置程序以及事后社會秩序恢復等內容。

有關部門、地方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應對處置預案。

第五十六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各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指揮機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人可以擔任指揮長,也可以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其他成員單位負責人擔任指揮長。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或者特別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恐怖事件或者重大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由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指揮。

第五十七條?恐怖事件發生后,發生地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恐怖事件應對處置預案,確定指揮長。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織,按照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和指揮長的統一領導、指揮,協同開展打擊、控制、救援、救護等現場應對處置工作。

上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對應對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調動有關反恐怖主義力量進行支援。

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五十八條?發現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處置,并向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發現正在實施恐怖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控制并將案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尚未確定指揮長的,由在場處置的公安機關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公安機關未能到達現場的,由在場處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級最高的人員擔任現場指揮員。現場應對處置人員無論是否屬于同一單位、系統,均應當服從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指揮長確定后,現場指揮員應當向其請示、報告工作或者有關情況。

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恐怖襲擊的,國務院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商務、金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旅游、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應對處置預案。國務院外交部門應當協調有關國家采取相應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后,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第六十條?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應當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六十一條?恐怖事件發生后,負責應對處置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決定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對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封鎖現場和周邊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在有關場所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三)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空域、海(水)域管制,對特定區域內的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

(四)在特定區域內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五)在特定區域內或者針對特定人員實施出境入境管制;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七)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電信、互聯網、廣播電視、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八)組織志愿人員參加反恐怖主義救援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九)其他必要的應對處置措施。

采取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省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或者批準;采取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應對處置措施,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決定。應對處置措施應當明確適用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兇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六十三條?恐怖事件發生、發展和應對處置信息,由恐怖事件發生地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的恐怖事件,由指定的省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不得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在恐怖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除新聞媒體經負責發布信息的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批準外,不得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

第六十四條?恐怖事件應對處置結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生活、生產,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

第六十五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救助,并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衛生、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為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恐怖事件立案偵查,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和結果,依法追究恐怖活動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應當對恐怖事件的發生和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評估,提出防范和應對處置改進措施,向上一級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報告。

第七章?國際合作

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合作。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恐怖主義政策對話、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前提下,邊境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經國務院或者中央有關部門批準,可以與相鄰國家或者地區開展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交流、執法合作和國際資金監管合作。

第七十條?涉及恐怖活動犯罪的刑事司法協助、引渡和被判刑人移管,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并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七十二條?通過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處罰、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我方承諾不作為證據使用的除外。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國家對反恐怖主義重點地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應對處置大規模恐怖事件給予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有關部門,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建立反恐怖主義專業力量,加強專業訓練,配備必要的反恐怖主義專業設備、設施。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指導有關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力量、志愿者隊伍,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七十五條?對因履行反恐怖主義工作職責或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七十六條?因報告和制止恐怖活動,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作證,或者從事反恐怖主義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經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接觸被保護人員;

(三)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變更被保護人員的姓名,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采取不公開被保護單位的真實名稱、地址,禁止特定的人接近被保護單位,對被保護單位辦公、經營場所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七十七條?國家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反恐怖主義技術、設備。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補償。

因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補償。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補償。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的服飾、標志,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三)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服飾、標志的;

(四)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提供信息、資金、物資、勞務、技術、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條?利用極端主義,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或者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二)以恐嚇、騷擾等方式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三)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嚇、騷擾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習俗、方式和生產經營的;

(五)其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六)歪曲、詆毀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煽動、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動、脅迫群眾損毀或者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人民幣的;

(八)煽動、脅迫他人以宗教儀式取代結婚、離婚登記的;

(九)煽動、脅迫未成年人不接受義務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極端主義破壞國家法律制度實施的。

第八十二條?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窩藏、包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對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的辦事機構公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未立即予以凍結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規定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停止傳輸、刪除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保存相關記錄,關閉相關網站或者關停相關服務的;

(三)未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情節嚴重的。

第八十五條?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規定對槍支等武器、彈藥、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作出電子追蹤標識,對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檢示蹤標識物的;

(二)未依照規定對運營中的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核與放射物品的運輸工具通過定位系統實行監控的;

(三)未依照規定對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第八十八條?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備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違反公安機關責令其遵守的約束措施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條?新聞媒體等單位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報道、傳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動的實施細節,發布恐怖事件中殘忍、不人道的場景,或者未經批準,報道、傳播現場應對處置的工作人員、人質身份信息和應對處置行動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拒不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安全防范、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阻礙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阻礙人民警察、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九十三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從事相關業務、提供相關服務或者責令停產停業;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有關證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九十四條?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檢舉、控告人。

第九十五條?對依照本法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收繳的物品、資金等,經審查發現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應當及時解除有關措施,予以退還。

第九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七條?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推進創城“加速度”,4月7日以來,龍軸集團多舉并措開展創城工作,營造文明城市創建的良好氛圍,助推文明城市創建提升整改工作。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如在公司食堂餐桌上增加擺放“文明餐桌”溫馨提示、電梯內外新增創城宣傳畫5幅、LED屏24小時滾動播放創城文明標語等,加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的創城氛圍;二是強化公共文明引導,通過微信評論員群、各級會議、LED屏等方式宣傳引導、提高全體員工文明素質;三是提高文明交通素質,一方面通過微信群及生產會要求全體員工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一方面下達文件《關于實施公司員工駕駛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與績效考核掛鉤的通知》,從管理層面杜絕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四是加強公共安全保障,檢查消防安全設施及廣告設施,發現安全隱患即刻整改;五是加強衛生整潔,建設優美環境。

下一步,龍軸集團將建立常態化創城工作機制,持續深入開展創城工作,加大創城工作的宣傳和整治力度,充分發揮創城“主力軍”作用。(宣傳部撰稿)

2022年4月6日漳州市文明委全體會議暨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會召開以來,龍軸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晉輝迅速召集領導班子傳達貫徹會議精神,并多次組織召開全國文明城市整改創建工作會議,對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集團開展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進行再強調、再部署。同時切實做好組織領導,成立全國文明城市整改創建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領導責任,推動整改創建工作落實落細。

  

  

陳晉輝多次強調,一要堅持守正創新,立足公司實際,推動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走深走實,積極營造迎接、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的濃厚氛圍,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努力開創精神文明工作新局面;二要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各分管領導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原則,嚴格落實各自分管領域、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創城工作責任,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三要全面開展創城工作大排查大整治,重點查找宣傳氛圍、環境衛生、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并以最快速度整改到位,扎實推進全國文明城市整改創建工作。

龍軸集團堅決服從漳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大局和漳州市國資委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要求,將創城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放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細,積極做好創城各項工作,為漳州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添磚加瓦。(宣傳部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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